充分發揮專門教育的教育與矯治雙重功能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專門就“健全專門教育保障機制”“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制定專門矯治教育規定”等作出重要部署,對系統性完善專門教育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當前,如何通過法律中的專門教育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做到“寬容而不縱容”,是我國未成年人法治體系建設過程中的一項重要課題。
更加突出教育與矯治功能
當前社會上存在將專門教育等同于工讀教育的誤讀,制約了專門教育所具備的教育和矯治雙重功能的發揮。我國悠久的歷史孕育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德治”“人本”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矜老恤幼”作為其重要體現,深刻影響了我國懲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針與原則。1955年,北京市溫泉學校即采用“半工半讀”模式來挽救犯罪邊緣未成年人,后經法律制度吸收形成針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工讀教育制度。雖然工讀教育基于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情況在刑事處罰之外為其改過自新提供了另一種模式,但由于當時理念的局限性,工讀教育更多作為一種“以工代罰”的手段用以懲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忽視了恤幼文化中蘊含的教育屬性。2007年《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雖將“工讀教育”改為“專門教育”,但并未對圍繞“以工代罰”建立的制度進行根本性調整,專門教育內含的“以教代罰、矯罰并重”的理念未得到全面體現。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引起黨和國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專門矯治教育”的規定,同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專門教育為國民教育組成部分和保護處分的屬性,從理念上對預防懲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制度進行系統性重構,一方面適度延續懲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懲罰”方式,另一方面則突出懲罰背后的“教育”與“矯治”理性價值,并相繼確認了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及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將工作重點置于如何能真正使未成年人意識到其行為之危害性程度上,在制度層面實現了從“以工代罰”到“以教代罰、矯罰并重”的理念躍遷。
專門學校分級分類分區管理是關鍵
專門學校是專門教育的重要載體,其集勞動、課程、思想教育為一體的教育管理模式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阻斷社會不良因素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產生影響,幫助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矯正行為、重塑價值、復歸社會。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團隊在考察全國22所專門學校后得出的研究結果表明,在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轉化成功率達90%。
雖然專門學校轉化效果突出,但仍面臨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偏差行為“交叉感染”等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專門學校在2020年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確立的分級分類理念指引下逐步探索“如何能夠教育管理得更好”的新模式。其中較為突出的舉措是:專門學校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類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建立“一校兩區”的區別分化管理模式。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未成年人,一般送到專門學校的“普管區”進行專門教育,采用半封閉制管理模式;對涉及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往往置于專門學校的專門場所——“嚴管區”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采用閉環管理模式。從實踐效果上看,分級分區分類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過去專門學校中不同性質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偏差行為“交叉感染”的問題。
此外,我國專門學校仍面臨“學生多”與“學校少”的結構性矛盾,無法充分滿足教育矯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需要,各地需下大力氣對專門學校進行新增、合并、分區管理等改革,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開辟一條復歸社會的坦途。
充分發揮課程體系的精準矯治作用
課程是傳播知識、提高技能、傳遞理念的重要抓手。但在以往實踐中,專門學校并未普遍根據不同性質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實際所需進行課程設計,存在“普通教育課程化”“職業教育課程化”現象。為此,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專門突出教育的“針對性原則”,要求學校結合工作實際與學生的具體需求進行課程體系設計,“差異化”成為課程體系的著力點。
一方面,專門學校應差異化設置課程以滿足不同類型學生需要。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因法治意識缺失、失學輟學、不良交往、家庭教育不到位、心理偏常等因素而沾染社會惡習,除統一開設勞動教育、法治教育等課程外,更重要的是針對不同類型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開設不同課程。一是應根據其是否完成義務教育,設置義務教育課程與非義務教育課程兩類,其中非義務教育課程應包括普通高級中學課程與職業高級中學課程,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權。二是應根據其違法犯罪的具體原因編撰讀物、開設特色課程,考慮開設親職教育、行為矯正、心理咨詢與輔導等多樣化課程。
另一方面,專門學校應探索設立分階段教育課程以更好實現精準矯治。如在教育初期,以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紀律教育、行為規范教育等一般性課程為主,經過一段時間后再將重點放在學習學科知識、養成良好生活習慣等進階性內容上,最后結業預備階段則以加強職業技術培訓、培育自主生活能力等為主為其復歸社會做準備。
以制度建設規范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運行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推動專門教育可持續發展,規定了專門教育委員會作為完成任務的組織形態,并明確其核心工作圍繞“評估”展開,具體包括入學評估、離校評估和教育矯治效果評估。
一方面,從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運行過程來看,其在實踐中有兩種運行模式:一種是在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由其工作人員展開評估工作的行政部門附設模式;另一種是在專門學校內設立實體化的專門教育評估中心,組織專家開展評估的專門學校附設模式。但以上兩種實踐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具備的中立性品格。如何實現有效回避進而體現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判斷權的中立性應成為下一步制度完善的重點。
另一方面,從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工作內容看,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專門教育的評估主體和評估對象做出框架性、原則性的規定,具體評估工作內容則由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承擔,更加尊重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專業性與自主性。因此,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需綜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年齡、心理行為偏常程度、家庭環境以及學習能力等因素進一步明確入學、離校和教育矯治效果三類評估的重點標準。但評估本身并非最終目的,如何通過評估推動專門學校落實個別化處遇原則,實現兼顧防衛社會和保護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雙重目標才是核心追求,也是專門教育進一步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肖姍姍,系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