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 再修訂:為香港經濟騰飛鋪就 “黃金路”
莊卓昊 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港澳及區域發展研究所研究主任
3月1日,《關于修訂〈《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以下簡稱《協議二》)開始正式實施。《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再次修訂,將進一步深化兩地經貿交流合作,為香港拼經濟、謀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支持香港由治及興發展,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此次修訂凸顯了香港在服務貿易及專業服務方面的優勢和吸引力,強化了其作為“超級聯系人”和“超級增值人”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進一步放寬或取消準入門檻。新修訂協議積極回應業界訴求,結合香港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多個香港具有優勢的服務領域新增了開放措施,將為香港多個優勢產業帶來新發展機遇,使其能夠更深入地參與內地市場,拓展業務空間,實現互利共贏。
二是規限松綁。新修訂協議在大部分服務領域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必須在香港從事實質性經營三年的年期規定,這一調整讓香港初創企業和外資在港成立的公司能更早享受政策利好。同時,由于CEPA沒有限制受惠者的資金來源,來自全球任何地區的投資者或資本在香港依法注冊成立公司,均可被視為香港本地企業,享受到CEPA框架下的各項優惠待遇。這一措施有望顯著提升香港對國際企業和專業人才的吸引力,使香港成為海外企業設立公司的首選地,為香港匯聚國際優質資源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港資港法”“港資港仲裁”試點擴大。新修訂協議擴大了現行“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措施的適用范圍。其中,“港資港法”由在深圳前海試行,擴大至粵港澳大灣區其他試點城市;“港資港仲裁”由在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延伸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這意味著,今后在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城市注冊的港資企業在面臨法律爭議或需要解決法律糾紛時,可以在內地依據港澳法律進行裁決,或者直接選擇港澳地區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仲裁。此舉將有助于大灣區建立更加國際化、市場化和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進一步凸顯香港作為內地企業“出海”的“跳板”和境外投資者進入內地的“窗口”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相關批復,對“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協議效力進行了司法確認,標志著大灣區商事爭議解決邁向了新的發展階段。
四是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本次修訂新增本地規制承諾,意義重大。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對成員在服務業領域許可、資質和技術標準規則制定方面有明確要求,即監管政策要基于客觀透明標準、合理控制監管負擔、許可程序不能構成市場準入限制。中國香港作為單獨關稅區,與中國內地同為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成員,共同推動服務貿易本地規制生效,進一步優化服務業領域的許可審批流程,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支持香港維護自由開放規范的營商環境,吸引更多的國際企業投資香港,并通過香港進入內地的市場,進一步鞏固香港“超級聯系人”的獨特地位。
歷經22年發展,CEPA已成為一份全面、現代化、高水平的自由貿易協議,為香港經濟注入了強勁動能。截至2024年底,CEPA累計減免貨物關稅逾102億元人民幣,內地與香港貨物貿易總額突破4.8萬億港元,較協議簽署前增長超三倍,年均5.6%的增速見證著兩地經貿合作的深度融合;服務業開放部門擴展至153個,覆蓋96%的服務貿易領域,更印證了制度型開放的突破性進展。
多年的實踐證明,CEPA不僅是兩地經貿合作的“壓艙石”,更是香港融入國家發展的“快車道”。隨著《協議二》的全面落地實施,香港服務業迎來更多發展機遇,將進一步推動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實現高質量發展。
編審:唐華 蔣新宇 張艷玲